京财工[1994]19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04
摘要: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规章以及本市颁布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依据不足、不清,需要加以解释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加以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1974号            1994-11-0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决定近几年分期分批将国有企业年度决算交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1993年已选择30户国有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决定1994年扩大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由原30户企业增加到100户(试点企业名单附后)。试点企业须在市财政局确定的接受企业财务决算审查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择注册会计师受理本企业的决算事项,双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办理委托和受托事宜。

  二、市财政局决定授权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等17个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委托年度财务决算的查证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三、原已接受1993年企业财务决算查证的事务所,企业没有提出变更委托单位的,为保证检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检证质量委托与受托关系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要任意变更。本次公布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事务所双方仍然要根据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查证事项。从委托单位属同部门工作离开不足三年的人员也不得参与查证工作,以保证查证的公正性,否则查证报告无效。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是:国家资本金是否保全和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合法、真实,企业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计算是否正确,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对企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要作出评价等。审查终结后查证报告交由企业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给主管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局、北京计协等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检证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各事务所要将审计计划、工作底稿、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分析、结论报告等保存完整,以备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决定是否保留和取消其受托资格。

  六、关于验证收费问题,委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委托方如期支付审计费用。鉴于目前企业承受能力弱的情况,在试点期间可以按不低于目前企业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付费(最低收费标准表附后)。事务所要配备素质高的相应的查帐力量保证检证工作时数和查帐质量。

  七、试点企业要提供查帐的场所、凭证、各种依据,配备联系人员,支持配合查帐人员的工作。试点企业对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复议。

  八、为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凡列入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试点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重点检查抽查范围和审计范围,企业有较为严重的违犯财政、财务、税收等法规、文件的行为未被查出的,要追究事务所的责任。

  九、注册会计师审查后的财务年度决算,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直接并入企业行业汇总决算,批复给企业主管部门。

  十、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规章以及本市颁布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依据不足、不清,需要加以解释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加以解决。

  附件:

  1.试点企业各单(100户)(略)

  2.会计师事务所名单(17户)(略)

  3.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试点期间最低收费标准表

北京市财政局

19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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