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科文[2021]1822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此外,《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避免因《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滞后,导致“放管服”措施难以落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科文[2021]1822号       2021-9-8

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财政局、科委: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并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安排的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等科研项目(课题)。

  本办法规范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境外法人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制管理的科技创新项目,另行制定经费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工作任务类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明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审批项目(课题)重大预算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制定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负责审批项目(课题)重大预算调整。组织项目(课题)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汇总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监督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市财政局审批。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对项目(课题)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七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或完善与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课题)经费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对项目(课题)所需成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探索开展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标准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结合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项目(课题)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事前直接补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纳入“包干制”改革试点的科研项目,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课题)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1.设备费: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业务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课题)的任务目标,列支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

  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咨询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3.劳务费: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4.间接费用:

  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项目(课题)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项目(课题)组内部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与方案论证

  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项目(课题)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

  (一)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

  (二)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对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课题),完成关键节点绩效目标后拨付下一阶段款项。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和内控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课题)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三)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七)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

  (八)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九)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调整、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市财政局批准。

  (二)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每年年底或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据实核准设备费调整。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课题)经费中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结余资金使用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对于按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课题)验收情况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一)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订与本办法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同时废止。2021年10月1日前验收(结题)的项目(课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1年10月1日后验收(结题)的项目(课题)可适用本办法;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课题)均适用本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主要亮点、推进落实四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放管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持之以恒打破束缚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合理下放预算调剂、经费支出标准确定、横向经费管理等权限。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特别是理论数学和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要有明显提高。完善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

  近年来,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北京市先后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简称“28条”)、《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简称“科创30条”)等重要文件,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受到广大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普遍欢迎,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力度始终走在全国前列,获得中央的充分肯定。

  为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更大贡献,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充分调研北京等地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在“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改革部署,揭开了新一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序幕。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市财政局联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聚焦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突出问题,重新修订和发布《经费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32号文”改革措施落地。

  二、主要内容

  《经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与权限、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经费管理、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附则共六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使用范围和支持对象。《经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法人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通过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

  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职责及分工。明确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是明确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项目(课题)经费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并明确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并对各科目支出内容举例说明。

  四是明确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要求。明确了包括预算编制,各项科目经费使用要求,预算评审与方案论证,预算审批与管理,经费核算、结算、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报销、决算等经费管理要求,并对预算调剂和结余资金使用做出了新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提出了11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负面清单”,以及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是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和与其他政策衔接的原则。

  三、主要亮点

  《经费管理办法》在延续原办法取消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强化项目经费绩效激励,绩效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权限,相关经费不纳入“三公”统计范围;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承担单位可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不受比例限制等改革措施之外,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又提出了9项新的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

  《经费管理办法》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10项精简合并为3项,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其中:

  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课题)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

  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

  《经费管理办法》对各科目主要支出内容进行举例说明,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理解经费支出范围,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地编制预算,加强了与原办法的衔接;同时,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受支出内容举例的限制,举例之外的必要支出需求也可在申请预算时据实单独列示。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测算依据。

  (二)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

  《经费管理办法》针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迫切需求,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展,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将科研财务助理支出纳入劳务费。

  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项目组(课题)组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三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三)进一步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间接费用比例由原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不含设备试制、改制、租赁支出)后的20%提高到30%,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与“32号文”相比,《经费管理办法》不按照项目总金额分档核定,不仅比原标准明显提高,也比中央政策有所突破。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为满足科研活动现实需求,缩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经费管理办法》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殊管理政策,承担单位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经费管理办法》还要求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将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负责人

  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特点,原办法设备费和间接费不予调增,允许部分科目间调剂的基础上,《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了项目预算调剂权,允许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每年年底或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一方面,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需要调增设备费预算,并允许其将间接费用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另一方面,为避免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现象,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据实核准设备费调整,体现了“放”与“管”的结合。

  (六)进一步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琐问题

  《经费管理办法》聚焦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报销问题,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规定: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经费管理办法》还要求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让科研人员少跑腿,让数字信息多跑路。

  (七)取消结余资金使用时限

  为鼓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避免突击花钱,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对按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目标通过验收的,并且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再限定两年期限。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沉淀,要求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此外,在落实“32号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课题)验收情况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结余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八)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九)强化政策衔接

  《经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为实现新旧办法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2021年10月1日以前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

  2021年10月1日新办法发布后,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办法。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2021年10月1日后新立项的项目,均按照新办法执行。

  此外,《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避免因《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滞后,导致“放管服”措施难以落地。

  四、推进落实

  为贯彻落实《经费管理办法》,下一步,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宣传方案,制作政策解读文件、“一图读懂”等宣传材料,通过召开媒体沟通座谈会、微信平台、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经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开展“走基层、送政策、话创新”系列活动,通过领导走基层、处室下一线等方式,直接面对广大科研人员、审计人员等开展交流座谈。

  二是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通过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政府部门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人员普遍需求出发,充分下放了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权限。而这些权利能否最终惠及科研人员,关键在于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完善内控制度与财务规章制度、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结余资金使用制度、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制度、咨询支出管理制度、间接费用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订与《经费管理办法》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使各项权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三是各领域加强与《经费管理办法》政策协调。参照《经费管理办法》主要改革措施,相关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启动本市高校、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市属院所和社科领域科研项目经费制度落实工作,保障科研经费管理各项改革措施在本市各领域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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