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28号       200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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