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积极配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我们在与相关财税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交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简易征收”等专栏;进一步明确了因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购进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销售业务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的会计处理;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一)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二)征求意见稿能否涵盖目前企业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三)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营改增全面试点中出现的会计问题?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四)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您认为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应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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