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直击“总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北方片区宣讲会”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4-12-04
摘要:12月的石家庄,雾霾密布,冷风习习,却挡不住来自全国北方各省所得税部门学习的热情,为期两天的总局新所得税申报表宣讲 北方片区班 ,在 兵城 隆重开幕,而南方片区宣讲将在杭州进行...

12月的石家庄,雾霾密布,冷风习习,却挡不住来自全国北方各省所得税部门学习的热情,为期两天的总局新所得税申报表宣讲”北方片区班”,在“兵城”隆重开幕,而南方片区宣讲将在杭州进行。此次宣讲,分别由五位申报表制定全程参与者操刀,可谓原汁原味,惜笔者虽现场直击,却也听得三心二意,马马虎虎,一会儿听听课,一会儿自己看看报表,不专心,毛病啊!批评自己一次!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第一天上午,微信经常见的张海川老师,作为头牌,对申报表主表、收入表、弥补亏损表进行了讲解,颇为精彩,晚上聚会以烤串闻名的“白老太”,祝贺海川兄演出获得圆满成功,“朋友相聚石家庄,见面喝了一大缸”,快哉快哉!第二天课程,还见到了黑龙江国税的张立婷姐姐,可惜头一天没有联系上,否则一定小酌几杯啊,君不见黑龙江今天暴雪啦,一个童话般的哈尔滨。

扬州税务学院毕业已经16年了,由于微信,却也常和高我一届的师姐山西税校李彩娥老师网路相遇,这次见到现实版地师姐,风采依旧啊,好像更漂亮了呢,岁月并未留下什么印痕,一起致那逝去的青春!弱弱的问一句,师姐用的神马化妆品?

还是来点儿感想吧,有听课所得,也有自己埋头看报表、思想开小差的联想!一气呵成,且水平有限,错误难免,贻笑方家而已!

一、纪念“148”君(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的相互弥补PK应税亏损与免税所得的相互弥补)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您再吐槽,有人咬你!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 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税收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会计制度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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