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得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设有“兜底条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5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半年了,有的纳税人对企业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把握不准...

 《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半年了,有的纳税人对企业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把握不准。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般规则的同时,又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从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在业务处理中极易出错,并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高管(又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由部分职工也参与入股的企业,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资。
  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不断有纳税人咨询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能否扣除。对此纳税人应当注意,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外,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可以扣除。增值税作为一个特例,属于流转环节的价外税,不参与损益的计算,所以也就不存在能否扣除一说。违约金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财物,是指将违法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违法造成的损失。
  但是,除上述单位加处之外的在经济活动中正常发生的,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则都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的补偿金、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加处的罚息都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对于赞助支出,纳纳人一定要分清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区别。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机关认可的票据。所以,不能把赞助简单等同于捐赠。
  纳税人需要的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准备金支出需经核定
  财务会计制度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企业可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有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呆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税法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应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