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得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设有“兜底条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5
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半年了,有的纳税人对企业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把握不准...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分清关联企业管理费与各项正常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列支,一直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难点、重点,纳税人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对比过去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对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均不得扣除。但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无论有无关联,总是要发生一些费用,如服务费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为避免税收风险,特别在关联企业之间,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管理费,纳税人就应当注意按照无关联第三方原则,合理计价,合理支付。如关联企业间的服务费,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注意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区别,对于企业确实发生的接受服务的费用,只要该劳务服务价格符合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类同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的业务往来遵循,就可以按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处理,同时注意不得采用关联企业分摊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
  准确计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与过去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说法。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对于由财政专项拨款所购置的资产,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也要注意此类资金使用,分清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伴随的支出。为方便所得税申报,最好对此类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另外建立备查簿管理,在不核算收入的同时,也要从发生的折旧、摊销中计算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不得扣除项目。
  关注不得扣除项目的兜底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的经营方式或处理方法可能不被税法所包括。但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对于无法把握的支出项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另外,纳税人应关注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避开税收风险,也可以及时调整一些业务处理方法。如企业因为办公需要为员工购车,因为车主是员工,无法证明与企业收入的相关性,则不能将车的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如果将车以单位名义购入,由某位员工使用,与收入的相关性则可以证明,购车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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