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2
摘要:为强化管理,便于征收,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指定有关单位为代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8]28号      1998-02-12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县(区)委宣传部,省直宣传系统各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精神,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1997年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补征入库问题

  按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执行时间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1997年应征未征的费款,必须在1998年第三季度底前追补入库。超过期限仍不缴交的,除自超期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请各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关于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为强化管理,便于征收,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指定有关单位为代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各地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费用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费用(包括代扣、代征手续费等)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际征收数的5%计提。

  四、关于社会力量资助宣传文化事业的范围及认定问题

  为使社会力量有效地支持我省重点宣传文化事业,纳税人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必须符合粤府[1997]93号文规定范围,同时经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税务部门批准才予以扣除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通知》中列举的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场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兴建、隶属宣传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经费由财政解决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企业、个人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场馆不列入此范围。县属文化单位由县委宣传部认定,省、市属文化单位分别由省、市委宣传部、文化厅(局)认定。

  2、重点图书是指经省社科、文学、少儿、教育、科普等优秀图书出版评审委员会评审选定的重点图书或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列为省社科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图书出版五年规划的重点图书;社科理论刊物是指省、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刊物。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认定。

  3、重点广播剧、电视剧、电影故事片和其他音像制品,是指列入省、市重点精神产品规划和制作的作品,由省、市委宣传部认定。

  4、社科理论研究机构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研究项目必须是国家和省社科规划办确定的项目,由省、市季宣传部认定。

  5、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必须是纳入我省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总体规划,并由省、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组织实施的网络建设。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市广播电视局认定。

  6、除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宣传文化基金及基金会外,省、市宣传文化部门建立的各类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属接受捐赠的范围。由省、市和宣传部认定。

  7、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