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6
摘要: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2021-02-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决定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为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19年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我省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按照相关要求于2020年正式向三部委递交了试点申请,并于2021年2月1日通过三部委备案后正式成为“试点区域”。因此,我局联合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发布公告,就我省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具体事项?

  公告明确了以下内容:试点区域范围、试点企业的申请方式、适用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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