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9]59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5
摘要: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9]593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帐册及有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企业将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单独列帐,在执行该项政策时,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审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