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0]2331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2-06
摘要:市财政局1990年发京财工[1990]2203号《关于市、区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编制一九九0年度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关于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原按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差额问题按本文转发财政部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次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0]2331号           1990-12-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分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继续提取。

  2、市财政局1990年发京财工[1990]2203号《关于市、区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编制一九九0年度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关于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原按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差额问题按本文转发财政部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0年12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