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复[2021]17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5
摘要: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应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再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苏人社复[2021]171号         2021-06-25

黄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职业年金制度规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制度有效衔接,保证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要求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于改革启动时间滞后于实施时点,考虑到困难地区当期财政支付压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明确: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二、我省职业年金政策要求及现状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方便人员流动和转移接续,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75号)规定: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应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再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

  截至2021年3月,全省已有104个统筹区实行实账征缴,仅余16个统筹区未实行实账征缴;历史记账部分已记实59.18%,且已有多地全部记实。省人社和省财政两厅、各地政府(或地方人社财政两部门)已对各地职业年金做实的时间表作出规定,历史记账部分绝大多数地区均规定在2022年前后全部记实

  三、关于跨统筹区交流干部转移难、参保难问题

  在我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已针对上述职工转移难、参保难问题进行了流程优化,并于5月份上线。原来的办理流程是参保职工原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交转移申请,打印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参保单位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及转入的相关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待完成所有转移流程后,参保职工才可在转入地参保单位进行正常的参保及补缴。鉴于省内部分地区未能做实职业年金(含虚账和贴息),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在转入地新参保。一体化系统上线后上述流程已调整为:一是转入地参保单位可直接先办理参保职工在本单位的正常参保,不再需要等待办理转移接续;二是基于新系统人员参保登记流程的优化调整,对于部分参保职工发生多次异地调动的情况也做了统一安排,可由中间历次调动的单位通过网办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分段“历史参保补登记”并补缴相关费用。三是省内同制度转移接续流程实现网办,转入地参保单位在完成人员参保登记后,可直接通过网办系统提交该人员的调入申请。

  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做实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另一方面,结合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发进度,进一步开发直接面向参保职工的转移接续功能,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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