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30
摘要: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162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无形资产的类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合作社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盈的各种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资产新旧程度或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盘亏、死亡毁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三、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五、合作社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科目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偿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或获得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212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社会保险费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3应付劳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214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作社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多缴纳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15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二、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未付的利息费用。

  221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规定,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等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根据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应支付的盈余返还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

  222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规定,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提取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根据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应支付的剩余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3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发生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五、因有结余等情况而退回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可分配盈余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根据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七、成员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八、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已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32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原价(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 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322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331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期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2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四、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根据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股金”等科目。

  七、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八、本科目应按照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科目

  4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提供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服务成本。

  损益类科目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等的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贷方;如为投资净损失,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合作社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3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4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

  二、合作社发生的利息费用、银行相关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安全生产支出,环境保护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1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合作社期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财务报表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一)合作社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农社 01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资 产
行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23    
应收款项 2     应付款项 24    
存货 3     应付工资 25    
消耗性生物资产 4     应付劳务费 26    
流动资产合计 5     应交税费 27    
非流动资产:       应付利息 28    
对外投资 6     应付盈余返还 29    
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 7     应付剩余盈余 30    
减: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8     流动负债合计 31    
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 9     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原值 10     长期借款 32    
减: 累计折旧 11     专项应付款 33    
固定资产净值 12     非流动负债合计 34    
在建工程 13     负债合计 35    
固定资产清理 14            
固定资产小计 15     所有者权益:      
无形资产原值 16     股金 36    
减: 累计摊销 17     专项基金 37    
无形资产净值 18     资本公积 38    
公益性生物资产 19     盈余公积 39    
长期待摊费用 20     未分配盈余 4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    
资产总计 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一会计期间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会计期间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及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消耗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项目、“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1)“固定资产小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小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2)“无形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无形资产的成本、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和“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3)“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公益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对外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小计”、“无形资产净值”、“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6)“资产总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和“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9)“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劳务费”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劳务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22)“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长期借款”和“专项应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9)“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和“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0)“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历年累计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

  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35)“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和“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______________年度

会农社 02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一、经营收入 1    
加: 投资收益 2    
减: 经营支出 3    
税金及附加 4    
管理费用 5    
财务费用 6    
二、经营收益 7    
加: 其他收入 8    
减: 其他支出 9    
三、盈余总额 10    
减: 所得税费用 11    
四、本年盈余 12    
加: 年初未分配盈余 13    
其他转入 14    
减: 提取盈余公积 15    
五、可分配盈余 16    
减: 盈余返还 17    
剩余盈余分配 18    
转为成员出资 19    
六、年末未分配盈余 20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内盈余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2.本表“上年金额”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本年金额”栏内各对应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本年金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经营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当期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项目金额之和减去“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经营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分别反映合作社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盈余总额”项目,反映合作社当期实现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经营收益”、“其他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减去“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净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盈余总额”项目金额减去“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的金额填列。

  (13)“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5)“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成员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项目金额之和减去“提取盈余公积”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6)“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和“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相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和“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相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转为成员出资”项目,反映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分析填列。

  (19)“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可分配盈余”项目金额减去“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转为成员出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成员权益变动表

____________年度

会农社 03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目 股金 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盈余 合计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数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资本公积转增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形成
 
股金溢价
 
从盈余中提取
 
本年盈余
   
  盈余公积转增   接受他人捐赠形成   资产评估增值       其他转入    
  成员增加出资                    
本年减少数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成员减少出资       转为成员出资   转为成员出资   提取盈余公积    
          弥补亏损       盈余返还    
                  剩余盈余分配    
                  转为成员出资    
年末余额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成员权益的增减变动和年末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年末余额”栏内各对应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栏各项目应根

  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成员账户

________年度

成员姓名(名称):              联系地址:                  第 页




编号



日期



摘要
成员出资

公积金份额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量化份额
接受他人捐赠形成财产量化份额
交易量 交易额

盈余返还金额

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的出资额
其他来源的出
资额

产品1

产品2

产品1

产品2
年初余额                      
1                          
2                          
3                          
4                          
5                          
                         
年末余额/总额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包括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出资额、其他来源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2.本表“年初金额”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成员账户“年末余额/总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本年发生变化时,按本表中各项目的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量化份额”、“接受他人捐赠形成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4.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四)附注及编制说明。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社应当在附注中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声明。

  合作社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关信息。

  2.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3.成员权益结构,包括: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5.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名称、金额等情况及说明,包括: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3)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4)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

  (5)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6)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其他资产。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变更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接受捐赠;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未决诉讼、仲裁等。

  8.对已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会计司       2022年1月17日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明确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制度》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18年7月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对不同地区、涉及不同业务的合作社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合作社、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启动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确定了需要对原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成《制度》修订专家组,通过电话、书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就有关合作社业务和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等情况研究形成了《制度》讨论稿。2020年12月,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及时沟通、协调修订思路和内容,征求修订专家组专家意见等基础上,我们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

  2021年1月28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2号),面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各地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们共收到79份书面反馈意见,其中27份反馈无意见,其余52份共提出314条意见建议。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制度》在原制度基础上做了较大提升,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会计核算要求,体例更为规范、会计科目更充实、涵盖范围更完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乡村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账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并就修改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我部农业农村司专门研究,同时还与修订专家组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21年12月,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12月30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度》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针对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内容,《制度》相应地补充了有关会计处理要求。例如,针对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参加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增加关于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确认、计量等要求;针对新增的联合社组织形式,明确联合社应当适用《制度》,并对成员社收到联合社的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是问题导向。一方面,对符合合作社互助经济组织定位、过往会计核算中已被实务广泛接受认可的做法,《制度》予以保留,并适当调整完善,以有序衔接、确保稳定。例如对“成员往来”等科目进行充实完善,对外投资暂不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等。另一方面,对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促进合作社精细核算,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例如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和核算要求,增设“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劳务费”、“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13个会计科目,补充充实涉税业务、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会计核算等。

  三是务实简化。考虑到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因此,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度》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保留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四是协调衔接。原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度》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且与正在制定中的财务制度在具体内容上实现较好的协调衔接。此外,《制度》对于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修订,确保《制度》的内在协调衔接,例如,对资产负债表的报表格式、项目和顺序等进一步优化,增进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报表项目列报顺序,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

  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盈余及盈余分配,财务报表和附则8章内容。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结合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作出规范。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对合作社本年盈余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报表对合作社会计报表类型、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主要规范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格式与附注及其编制要求等。

  问:如何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新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实施。为了确保新制度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以及修订专家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同步制定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作为新制度实施的配套文件,为指导执行原制度的合作社顺利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新制度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新制度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深入开展新制度的培训工作。2023年之前,我们将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合作社会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2023年新制度实施后,我们将紧密跟踪了解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新制度有效落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三类特殊资产的区分

  新年伊始,于2022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最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本制度是在2007年暂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最终形成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正式会计制度。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房建企业较少应用的一种经营主体,但对于有意向拓宽自身产业链,打造自有园林绿化景观公司、苗木生产基地,甚至在传统的商品房销售中加入果蔬种植园等有意向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学习意义。

  今天我们就先从农业生产核算中较为特殊的三类资产讲起,希望可以帮助正在接触或希望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及核算的各位财务朋友们。

  政策依据

  财会【2021】37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8日

  三类特殊资产的区分:

  1.消耗性生物资产-流动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流动资产

  3.公益性生物资产-非流动性资产

  除农业生产外,一般行业较少接触此三类资产,下文以图表对比展示。

  三类资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购进、自造、繁育、成员投入、国家财政补助,甚至是互相之间也可以进行转换。但同资产的一般确认条件一致,入账价值需要有凭据,反之如果没有,入账价值需要评估。例如,成员投入资产可以由全体成员评估其价值入账,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入账。

  三类资产中,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较容易混淆,其实两种资产均属于生产资料,但消耗性更偏向于短期投入产出,或者本身就属于可供出售的产品。

  此时又有朋友会问,那消耗性生物资产与存货的区别是什么?最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在于存货是不具备生命力的物品,例如: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比如一家合作社专门经营畜牧养殖,饲养以供出栏后宰杀的牛应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而如果合作社自行将这些牛宰杀并按部位将肉塑封成冷冻肉,这些冷冻肉块就转变为存货。同时,留下来的种牛和生产小牛的母牛就应当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即其本身可以继续用于增加生产资料,但生产性生物资产本身也是有寿命的,因此需要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折旧。最终无法再用于繁育的牛则会再度面临出售宰杀,此时应将其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较前两种比较好区分,从培育和持有的目的上看,公益性已经可以解释,即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多数情况下是针对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

  除以上三种特殊的资产类型外,合作社还需要购进用于生产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应当计入“产品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需要建立清晰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以便后续核实成本、费用时能做到账实相符,达到降本增效的目标。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管理本身并不属于热点问题,但随着国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必将更为规范,并得到更为广阔的应用及发展。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汤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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