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13
摘要:《通知》中所称“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是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9]53号       2019-12-1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字〔1995〕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中所称“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是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