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07
摘要: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征管,建立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传导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评估价是指建筑物的评估价,不包含土地价款。

  第五十条 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评估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审核,对一、二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准予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对经查实不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对外通报,其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将不予采信。

  第五十一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不能取得房产建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时间起至转让时间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项目。未满 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所占全年比例确定加计扣除比例。税屋提示——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不能取得房产建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时间起至转让时间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满12个月计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购买时间和转让时间以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扣除项目具体包括:购买原价,加计扣除数额,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原房产登记环节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第五十二条 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自建房使用未超过1年(含1年)的房产,其转让不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其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购买原价、自建房建造价格,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原房产登记环节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具体包括: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可扣除项目,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明确由受让方代缴的税款和费用。

  对已经作为扣除项目的凭证应当加盖已抵扣章。

  第五十四条 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由国土产权管理部门代征,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所在地为蛇口、保税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房地产的,其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证、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扣除项目凭证,或建筑物评估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扣除项目及原始凭证或评估报告后,向纳税人发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确定纳税人缴纳期限。

  第五十七条 对转让旧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的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二)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扣除项目、核定征收率:

  核定扣除项目,指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其加计扣除基数时可以依据房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核定。

  属于自建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房产建造价格以及原地价款,核定加计扣除的基数。

  核定征收率,指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不低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所使用的征收率:住宅类中普通标准住宅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为8%;商业类10%,其他类型为5%。分类标准以国土产权管理部门产权证书的分类为准。

  第五十九条 旧房转让属于核定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申报表及附表由市地方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有效期3年。《深圳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规程》(深地税发[2009]2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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