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消费者的物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人气: 时间:2021-10-11
摘要:充值时的预收款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提供服务时产生纳税义务;每次消费时计提积分时会在会计上少确认收入,收入在使用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再确认,但增值税不能递延,仍应该按照包括积分在内的总合同收入缴纳增值税。

  关于收入确认的话题已经谈论了若干次,或许我们会一直谈下去,因为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收入太重要了,那么对财务人员来说收入准则也就太重要了。不知道有没有读者在逛商场的时候会比较疲惫,或许会坐到商场里的按摩椅按摩一会,消除疲劳。当然按摩椅也不局限于商场,笔者身体不算好,去医院时看见医院也摆放着更大规模的按摩椅。你有没有发现,如果按一次支付一次会比较贵,充值的话会有赠送,比如充值200元,送20元,合计得到220元。

  一、案例背景

  实际,我这个标题将该业务的普遍性严重缩小了,这个业务模式非常普遍,随便聚两个例子:打游戏充值和餐饮充值,比如大家都经常去的呷哺,最近店员也在推销多充值多送活动,我也充了300元,得到了330元。对企业来说,这提前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补充了流动性,降低了财务风险,一般充值后也无法再退款,这不仅不会发生坏账,而且还可以像房地产业一样,利用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开展活动。

  在乐摩吧冲100元,可得120元,每次按摩20分钟一般是15元,周三的优惠价是8元/20分钟,每次消费还有少量积分可以抵减以后的款项。

  二、案例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业务包含了以下三类活动:

  ①充值一定金额会赠送一定的金额;

  ②定期优惠;

  ③赠送积分

  可以说,这个小小的业务,包含了较复杂的处理,不仅存在我们以前谈过的积分问题和商业折扣问题,还存在我们之前没谈过的多充值多赠送的活动。面向众多客户,而且涉及到诸多类型的活动,这就必须依靠强大的信息化支撑,否则是无法进行准确和及时的会计核算。对于定期优惠,就是商业折扣,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可,赠送的积分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也专门介绍过,可以翻阅,这里由于积分金额很小,我们不每次预提,而是在最后一次性抵减合同金额,以做展示之用,读者需了解这是简化处理,为了凸显本文话题。

  三、具体分录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94.34

  贷: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5.66

  ②实际消费时,这里就需要注意120元只是业务上的数据,与充100元游戏币,得到120个游戏币是一个道理,需要根据业务数据的消耗率或使用率来折算为实际的金额。比如某客户按摩一次花费了15元,对应的会计上的金额=100*(15/120)=12.5元,差额正是无偿赠送的部分。

  借:合同负债  【12.5/(1+6%)】11.79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0.7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1

  该消费者在非优惠时段消费了7次,优惠时段消费了1次,合计花费业务金额=15*7+1*8=113元,余额还剩7元。

  ③到最后一次消费时,消费者发现只剩下7元和可以抵现的积分0.2元,还需要另外支付7.8元。这时对于剩下的7元,在会计上来说=100*(7/120)=5.83元。

  借:银行存款  7.8

  借:合同负债  【5.83/(1+6%)】5.5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6%*5.83/(1+6%)】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7

  本次确认的收入金额即用户充值余额折算为会计金额加上补充充值的不含税金额,对于以前销售赠送的积分递延确认的收入,本次使用要转入收入,如前所述,关于积分问题,这里简化处理,未编制分录。

  四、增值税的规定

  充值时的预收款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提供服务时产生纳税义务;每次消费时计提积分时会在会计上少确认收入,收入在使用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再确认,但增值税不能递延,仍应该按照包括积分在内的总合同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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