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7
摘要: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实际蕴藏着丰富内容。   一、明确税款预缴方法...
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实际蕴藏着丰富内容。

  一、明确税款预缴方法。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特别强调的是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设置管理指标,便于税务管理。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防止一些企业钻空子出现忽高忽低现象。税务机关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纳税人,需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将受惩罚,需要纳税人好好学习、研究、斟酌,并引起高度重视。《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明确了纳税人既要“按期”又要“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作为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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