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规[2022]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4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立足内江实际,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府办规〔2022〕4号             2022-05-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2年5月16日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内江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立足内江实际,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一)减免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对依法合规承租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免3个月房租。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助力企业减负,助推稳定发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扩围。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政策,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国家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五)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实行优惠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减免收费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或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发展

  (六)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升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含智能化)项目实施补助,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模式,扩大高质高效产能配置,提升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000万元,并在2022年达到国家标准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户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九)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落实工业中小微生产企业人防工程零收费政策。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服务业企业帮扶激励

  (十一)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及直达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精准发放模式,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对2022年达到国家标准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2022年达到国家标准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餐饮零售行业帮扶。整合市、县(市、区)财政资金500万元,发放电子消费券。对餐饮、零售企业自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的,由所在县(市、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检测费用补贴支持。商贸企业(门店)、临街店铺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经辖区有关部门同意,按照相关要求可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和临时停车,相关部门应实行“柔性执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夯实文旅行业恢复基础。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评为省级文化旅游优秀龙头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或乡村酒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市场拓展。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展位费按减50%收取,同级财政对费用减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业务增长。落实国家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客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落实各级关于农村客运、出租车、新能源公交车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做大做强。参照《内江市市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共同承接办法》,对通过招商引进的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新晋升的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一次性给予建筑企业奖励20万元;创“天府杯”金奖一次性给予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天府杯”银奖、“蜀安杯”一次性给予建筑企业奖励2万元。对企业创优奖励以企业获得最高奖励为准,不累加。积极培育“外向型”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每完成1亿元省外、国外建筑产值,依法缴纳税款后,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建筑企业上规模。对在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入统的建筑企业,入统当年年产值达到5亿元、2亿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支持开发企业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开发企业暂缓交存未出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发企业可向维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期交存未出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承诺在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前,未出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做好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保障。落实年度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规模1000万元,由市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二)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发展。对园区新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入驻给予一次性奖补,用于园区运营公司招引企业奖励支出。奖补资金额度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计算:每引入1户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或商务部评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且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引入1户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引入1户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数据储存、人力资源、孵化培训、统计等服务,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平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内江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对象满足年合同执行额1000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户、20户、40户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见习就业。对认定为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根据其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数量,按现行政策进行补贴,每个就业见习人员的补贴期限为3—12个月。对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在校学生数量达到100人、300人、500人,且学生实习1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上规模。对2022年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亿元,或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值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达到2亿元,或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值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达到3亿元,或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值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达到4亿元,或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值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达到5亿元,或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值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200万美元的,按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3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六、促进外资外贸更好发展

  (二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对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内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低于500万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超过1000万美元的,分别按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2.5%、3%给予奖励;对来内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当年按企业为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保的人数,按499人以下、500—999人、1000人(含)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的开办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年薪超过50万元的,在5年内,每年给予年薪10%岗位激励资金,每人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入学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经济合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实施外贸企业保费补贴。对内江海关验证有2022年度出口实绩,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省级保费扶持的基础上,可按照不超过企业缴纳保费的30%给予再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给予外贸企业物流补贴。对2022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物流补贴。对年进出口额突破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年进出口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进出口突破1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九)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物流企业或货代企业常态化、规模化开行国际班列,支持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蓉欧+”东盟国际班列在内江集聚运输,支持内江国际班列稳定开行,对开行国际班列给予一定标准的物流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内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资中县人民政府、内江海关〕

  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三十)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保持企业合理流动性,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助力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稳定发展。〔牵头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内江银保监分局〕

  (三十一)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指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鼓励合作银行扩大信贷规模。〔牵头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十二)落实企业上市融资奖励。落实《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对企业新完成上市的累计最高给予350万元资金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与保荐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被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在异地“买壳”“借壳”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募集金额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强企业要素保障

  (三十三)强化用地保障。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保障各类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用地需求;试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强化用能保障。引导企业用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对超过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对采取夜间错峰用电的市场主体,享受低谷电价优惠。将纳入规划的新型电池、电解水制氢、光伏等绿色高载能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纳入全水电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利用中石化威荣页岩气留存气量和优惠气价,重点解决内江页岩气综合利用产业园和其他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指标气的缺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华润燃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优化用工服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150元/人·月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元/人·月的社保补贴和15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九、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三十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对156项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对52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48项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八)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加强企业信息公示规定与信用修复工作的衔接,做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重塑信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十九)完善政务服务机制。建立全市政务服务帮代办机制,在市本级、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组建政务服务帮办代办队伍,再次梳理帮办代办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帮办代办规程,形成“窗口帮办代办+部门协同共办+分级上下联办”的帮办代办服务模式,助力企业发展。对生产经营疫情物资的保供企业许可登记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后补。推动“个转企”,允许转型企业使用原有的商号(字号)、社会统一代码,推行“一址多照”,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提升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十)建立惠企政策兑现机制。在市本级、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惠企政策专窗,提供一站式引领、帮代办、政策解答等服务,认真落实项目申报、容缺预审、限时办结机制。标准化梳理编制惠企政策申报指南,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咨询方式、办理时限、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等要素,强化惠企政策宣传,运用大数据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享,推动政策落地兑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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