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字[1995]35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16
摘要: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5]359号             1995-12-16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财税字[1995]100号)的复函精神,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的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6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