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5]6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7
摘要:根据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57)》,从2005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5]67号       2005-4-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57)》,从2005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生猪增值税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征收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违规征收生猪增值税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生猪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税收收入。

  2.川府发[1998]55号文件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后,各地要做好生猪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健康发展。

  3.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法,对地方作出不符合税法的涉税规定,主管国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二、严格执行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生猪,不缴纳增值税;

  2.农民销售非自产生猪或个体工商户销售生猪,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及个体工商户在销售生猪等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3.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生猪,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生猪的,应按农民销售自产生猪执行政策;

  4.严禁在生猪非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严格征收管理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猪经营、加工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生猪经营、加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对账务不健全的从事生猪经营、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临时经营生猪的业户,在其实现销售后,就其销售收入实行按次征收。对固定业户贩运生猪到县(市)外销售的,应严格执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委托非国税机关或非国税工作人员开具,严禁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预征增值税。

  3.加强对经营生猪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业户)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销售发票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生猪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统一格式的和自拟格式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凡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上述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4.严格规范有关生猪增值税委托代征行为。省局重申,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51号)规定,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严格审核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及条件,严格规定委托代征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实行对受托单位受托行为的监督检查。

  5.严格税收票证管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川国税发[2002]32号),严禁收税不开票,严禁白条收税或以其他票据代替税票征税,严禁一票多税或税费混征合并填开;严禁征管单位之间互相借用或跨征管区域和范围填开税收票证;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结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结报缴销自收现金税款的税收票证;严禁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严禁占压、挪用、截留税款;税款入库严禁变更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

  6.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四、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为确保生猪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内部生猪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国税函[2002]117号转发)等有关规定,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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