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8]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8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44号)精神,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市局要求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8]4号         2008-3-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精神,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市局要求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软件升级

  (一)登陆互联网下载升级软件自行升级。网址为http://www.tjsat.gov.cn,打开网址进入“最新下载”,下载“200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3.4补丁程序”后自行升级。

  (二)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升级光盘进行升级。市局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纳税人免费刻制了升级光盘,各单位从市局领取后,免费向纳税人发放。

  (三)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升级。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单独设立软件升级窗口,并及时通知纳税人携带电子存储介质,到软件升级窗口进行升级。

  二、各单位要立即通知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软件升级的所有纳税人,并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纳税人的软件升级工作。在升级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信息中心或所得税处、国际税处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