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15]1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13
摘要:奖励基金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15-2017年三年共计提1000万元专项资金,分3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注协[2015]18号        2015-05-13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经省注协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等,设立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为规范奖励基金使用,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基金适用对象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奖励基金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15-2017年三年共计提1000万元专项资金,分3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基金每年发放一次,由执业机构自愿申报,经市注协初审后,报省注协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奖励基金的具体审核、报批、核发等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执业机构,可以申请奖励基金:

  1.执业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财务、税收等业务培训,且反响良好,成效显著的;

  2.执业机构免费为小微企业开展审计、审阅和代理、咨询、顾问服务,社会影响良好,成效显著的;

  3.执业机构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

  4.执业机构在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方面,贡献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5.执业机构在扶持小微企业成长中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影响较大,效果明显的;

  6.执业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中建立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影响力大,效果明显的;

  7.执业机构助推小微企业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活动,推动小微企业在金融、科技、人才等发展要素的有效融合,成效显著的;

  8.执业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奖励基金申报材料: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

  2.执业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定的业务协议书复印件;

  3.受到表彰的需附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证书复印件;

  4.小微企业的资质证明;

  5.其他材料。

  第八条 奖励基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当年各执业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确定。申请人因同一服务内容只可申请一次奖励基金。

  第九条 执业机构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注协,市注协签署意见后于5月15日前报省注协秘书处。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每年下半年对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奖励基金款项进行拨付,同时建立奖励基金发放台帐,详细登记每一笔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基金当年度有节余的,则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已获得奖励基金的执业机构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如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各市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在会费中适度安排资金,建立奖励基金制度或其他形式,用于本地区执业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奖励和资助,共同推进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壮大。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期间为2015-2017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 年度)

执业机构名称  
执业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市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秘书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常务理会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理由请注明小微企业的名称、业务开展情况及费用等。

  2、对小微企业客户的业务培训请注明培训内容、人数和时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