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1999]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27
摘要: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发[1999]95号      1999-08-27

  税屋提示——依据鲁政发[2001]6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法规自200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四、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7]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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