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开始全面试行营改增试点,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差额征税政策。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具体解析如下: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有形动产17%,不动产11%,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扣除项目的范围,剔除保险费(6%)和安装费(11%)(这两项能取得进项用于抵扣)。 3.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2016年5月1日后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按6%)。(在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明确实收资本1.7亿的要求)具体表述如下: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4. 航空运输企业销售服务;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上述1——7项政策依据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该部分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该服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按5%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9.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小规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6%)。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 10.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收到预收款时=预收款÷(1+11%)×3%预缴(注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10.2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地价款),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预收款÷(1+5%)×3%预缴。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建筑服务 11.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1%)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2%)预缴税款。 11.2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申报,并按此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3%)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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