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9
摘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3.加大养老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省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

  4.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各地要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促进辖区内入住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五)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2.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3.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省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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