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5号      2007-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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