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5
摘要: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3-2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按照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

  三、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

  四、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24年2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事项,推动该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问题,书立离岸转手买卖合同的双方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中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企业开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其对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免征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由五部门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定期对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后续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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