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5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纠正,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7-25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和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做到过罚相当。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原则。对在同一区域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税务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主要针对以下税务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四)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

  (五)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

  (六)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

  (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税收执法事项合议小组集体审议,并由本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纠正,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见附件)执行,但不得单独引用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执行标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执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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