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进项税额应及时转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丁晓爽 人气: 时间:2022-05-31
摘要: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企业错误地开具了发票。这些问题值得其他纳税人注意并借鉴。

  国家自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于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企业错误地开具了发票。这些问题值得其他纳税人注意并借鉴。

  真实案例

  某物流企业F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普通货运、国内快递、道路货运代理及配送服务等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属期,F公司进行申报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填报合计销售额为69万元;在附列资料二中,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填报55万元,当期进项税转出额填报为0。同时,F公司开具快递收派专用发票金额为40万元,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一栏填报69万元。

  税务人员经过数据分析及风险检查发现,F公司存在开具发票时将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进项税额未转出等问题。

  实务分析

  F公司的例子具有一定代表性。结合实务中的情况看,物流企业在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进项税额未转出、错误开具发票是比较多见的风险。

  结合本案例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因此,F公司将同属期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是错误的,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就发票开具而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物流企业提供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适用于增值税免征规定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建议

  虽然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但F公司的风险案例值得其他纳税人借鉴。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当自身应税行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应按规定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此外,当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不能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在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的同时,有必要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企业的申报数据、开票数据等进行分析,精准识别企业的潜在税务风险,及时发送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更加合规、顺畅地享受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享受免税勿忘进项税额的处理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两部门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政策时要注意进项税额的正确处理。

  目前免税政策有: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免税期间购进;二是以前期间购进已经抵扣进项。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我们分析如下: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当期新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转出;以前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进项,现在用于免税项目属于改变用途的情形,应当对进项税额按比例作转出处理。

  具体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我们知道了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及改变用途时的正确处理。但有朋友也会问,免税政策今年年底到期,明年就要征税了,如果固定资产仍然在使用,那么进项税额还要做处理吗?还能抵扣吗?

  别急,我们再来看以下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孙惠敏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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