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整体介绍

来源:曾建斌 作者:曾建斌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本文件整合了之前营改增的政策,并将以前的政策废止, 今后,增值税就是两个基本政策, 一是营改增,即 财税〔2016〕36号 ,一是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以后增值税看这两个文件就可以了。 文件一如既往,包括四大部分: 实施办法: 属于基本规定 有关事项的规
注意:差额纳税可以凭普通发票(如餐费、住宿费)、行政事业收据(如签证费)、境外收款方的形式发票(如境外地陪的收费)抵减,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差额纳税在会计上是冲减销项,不属于进项。

【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本款只针对建筑业中的简易计税纳税人,不适用小规模企业。可以减去收入差额纳税的是分包支出,接受分包方也应该是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

提醒:建筑企业简易征收包括:旧项目、清包工、甲方供应材料的项目。

【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这是对房地产企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税务处理,土地价款没有专用发票,所以政策设计为在收入中抵减以后差额纳税。 注意土地价款个人理解应该包含土地出让金及其契税及其其他土地对价。

乱想: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以财政补贴方式奖励,出让金可以减去,财政补贴不缴纳流转税,不是有漏洞?

【政策】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解读】注意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所以双方签合同改变日期没有意义,已经许可开工还没有动工也可以。

提示:本次提到老建筑、不动产项目,都是以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为依据。

【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是大家关心的房屋进项抵扣的政策。

【解读】这是关于不动产的进项抵扣。包括房产和房产相关在建工程。注意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是全部工程,不构成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按本款政策,例如:设备安装在建工程不按此规定。分两年是指取得了进项发票以后两年,如果工程没有结算,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不计算起始时间。

【政策】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解读】注意抵扣的前提是有专用发票,上家交税,下家才可以抵扣,不要只想自己好事。

【政策】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解读】融资租赁应该根据租赁期。简易建筑物由于会拆除,因此应该一次性抵扣。

【政策】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由于本次政策不允许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以上与贷款相关的费用视为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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