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处置税务筹划案例研究

来源:财务管理研究 作者:刘小宾 人气: 时间:2021-02-09
摘要:如债务追偿金额超过本金及90天内应收利息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未超过本金及90天内应收利息,则无须缴纳增值税;若是以股抵债,如是股权,则处置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是上市股票,处置股票则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是以物抵债,还涉及各类物权相关税种及税率。

  方案二:假设甲、乙、丙的估值分别为3000万元、1300万元及700万元,最终涉税情况见表3。

  方案三:假设甲、乙、丙的估值分别为30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最终涉税情况见表4。

  在增值税方面,方案一增值税高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应纳税所得相等,但是方案一和方案二都存在“整包盈利,单户亏损”问题,若单户亏损,还需准备资产损失相关材料,因此若资产损失材料不完备,有可能存在纳税调增问题,因此以上3种方案的优先顺序为方案三、方案二、方案一。

  2.2.3 筹划建议

  在保证符合估值范围前提下,对于批量债权转让处置方式,建议公司在单户分配现金时要尽量避免单户债权现金分配额超过本金及90天内应收利息情形,同时还需尽量避免“整包盈利,单户亏损”问题。

  2.3 债务重组

  2.3.1 筹划分析

  若债务重组免除是利息,实际还款的是本金及90天内应收利息,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若免除是本金,实际还款的是逾期90天之外利息,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别是针对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重组方式的约定,有较大筹划空间。

  2.3.2 案例分析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某债务人的债权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本金4000万元,超过90天逾期利息1000万元。2019年7月1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与该债权的债务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假设总还款3000万元。

  1.一次性还款

  方案一:

  假设《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一次性还款,并约定免除债务人本金2000万元,则债务人偿还的3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90天之外逾期利息,须缴纳增值税。

  方案二:

  假设《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一次性还款,并约定免除债务人本金1000万元、利息1000万元,则债务人偿还的3000万元全部属于本金,无须缴纳增值税。

  2.分期还款

  方案三:

  假设《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免除债务人利息1000万元及本金1500万元,剩余债务2500万元按年利率5%计息分4次还款,每年年末付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则第1~4年债务人每年还款额分别为125万元、125万元、125万元及2625万元,签订重组协议当日无增值税,但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500万元的部分须缴纳增值税。

  方案四:

  假设《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免除债务人利息1000万元及本金1000万元,剩余本金3000万元按4期还款,第1~3年每年还款125万元,最后一年还款2625万元,则同样无须缴纳增值税。

  方案一、方案二主要是针对直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方案比较,由于方案二优先免除的是利息,回款额全部是本金,无须缴纳增值税,则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方案三、方案四主要是针对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重组方式进行筹划,两个方案虽然每年还款额相同,但方案四未体现利息及利率,回款额全部是本金,无须缴纳增值税,则方案四优于方案三。

  2.3.3 筹划建议

  对于直接免除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方式,建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要优先免除债务人超过90天的利息;对于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债务重组的方式,建议债务重组协议不直接体现加收利息及相关利率条款,尽可能通过原债权本金补偿替代加收利息。

  2.4 以物抵债

  2.4.1 筹划分析

  以物抵债处置方式涉及从债权变为物权,税种及税率不同,最终缴纳税额总额也不同,特别是抵债金额在实务中有一定弹性空间,因此可以根据税收总体情况,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2.4.2 案例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某债务人的债权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本金4000万元,超过90天逾期利息1000万元,收购成本余额3000万元。2018年7月1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与该债权的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用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抵债(假设对应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剩余债权进行减免,中介评估机构认为该房产总价值在4000万~4500万元之间。假设中国信达A分公司持有期间为闲置,2019年7月1日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为4800万元,该分公司所在房产税计税的余值为原值扣减30%,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15元,契税税率为4%,增值税按简易计征。

  方案一:

  假设《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抵债价值为4000万元,剩余利息进行免除,则抵债时须缴纳契税160万元、增值税0元、印花税2万元,持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33.6万元、土地使用税1.5万元,处置抵债房产时缴纳增值税228.57万元,城建及教育附加税27.43万元,土地增值税518.92万元。

  方案二:

  假设《以物抵债》价值为4500万元,剩余利息进行免除,则抵债时须缴纳契税180万元,债权增值税28.3万元,城建及教育附加税3.4万元,印花税2.25万元;持有期间须缴纳房产税37.8万元,土地使用税1.5万元;处置抵债房产时缴纳增值税228.57万元,城建及教育附加税27.43万元,土地增值税0元,印花税2.4万元。各种税缴纳合计金额511.65万元。

  从以上方案对比可以发现,方案一中土地增值税较高,但债权处置时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较低;方案二中债权处置时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较高,但土地增值税较低。

  2.4.3 筹划建议

  以物抵债处置方式涉及从债权变为物权,涉及双重纳税问题,因此建议:

  首先,在实际抵债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物权涉税问题,操作不当会产生大额税负,有可能变为不经济行为,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时,税种较多、税负较大。

  其次,若是协议以物抵债,建议在评估价格的合理空间范围内,慎重考虑物权抵债金额,抵债金额过大,会有可能缴纳较大的增值税、契税及房产税等问题;抵债金额小,有可能涉及缴纳较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若是法院裁决,法院有可能以最终的流拍价格进行裁定抵债,每次法拍价可在前次保留价基础上最大降价20%,因此,在实务中可以与法院及当事人协商沟通法拍价的降价空间,以确定合理抵债价格。

  最后,抵债资产涉及权属问题,实务中,部分法院裁定抵债资产有较大瑕疵,部分抵债资产不能办理权属过户,部分资产不能对物权进行拥有或控制,甚至部分资产公司须替债务人承担部分税费,因此对于有瑕疵的抵债资产,要慎重考虑财务入账的合理性以及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如对不能办理产权而且不能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建议先不入账。

  2.5 以股抵债

  2.5.1 筹划分析

  对于以股抵债处置方式可以综合上述“债务追偿”“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

  2.5.2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30日,法院裁定以某债务人长期停牌股票抵偿中国信达A分公司债务本金4000万元及超过90天外利息1000万元,债权收购成本为3000万元,抵债股数为500万股,长期停牌价格为5元/股,2019年6月30日进行全部处置,处置价格为9元/股。

  方案一:

  假设2018年6月30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根据债权总额对股票成本进行入账,入账总成本为5000万元,则2018年当年债权应缴纳增值税56.6万元,当年账面盈利2000万元;2019年处置股票形成亏损500万元,无须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但需对形成亏损进行资产损失备案。

  方案二:

  假设2018年6月30日,中国信达A分公司根据股票长期停牌价格进行入账,入账总成本为2500万元,则2018年当年债权应缴纳增值税0元,但当年形成亏损500万元,须对形成亏损进行资产损失备案;2019年处置股票形成盈利2000万元,须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113.2万元。

  方案三:

  假设业务项目经理认为长期停牌价格不公允,因此,中国信达A分公司聘请资产评估结构进行评估,参照市场法评估价格为每股8元/股进行入账,入账总成本为4000万元,则2018年当年债权应缴纳增值税0元,当年账面盈利1000万元;2019年处置股票形成盈利500万元,须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28.3万元。

  从上面可以看出,方案三缴纳增值税最少,且每年都未体现亏损,方案三最优。

  2.5.3 筹划建议

  对于抵债过程中属于限售股或者非正常流通股(如停牌较长时间的股票),建议合理确定入账成本;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建议筹划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3 建议

  ‍不良处置税务筹划是建立在对不良处置业务以及税务政策熟悉掌握基础上,事前做出一项税务安排,因此,做好不良处置税务筹划,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3.1 提高专业能力,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一要提高税务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等涉税及税收优惠均存在较大差异,财务人员必须在熟悉掌握资产管理公司各项税收政策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

  二要提高业务专业能力。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关处置流程、估值定价流程及不良业务系统操作流程,要确保税务处理与项目方案、估值以及业务系统的录入保持一致,因此,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不良处置业务本身空谈税务筹划。

  三要提高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的积极性。财务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不良处置各项流程,要不断提高税务筹划意识,降低税务成本。

  3.2 做好与公司内外部门的沟通,尽最大努力争取其对税务筹划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一是对于不良处置税务筹划,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对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的筹划,因此,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必须要提前充分做好与业务、法律及评估等部门的沟通工作。

  二是对合同或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经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同意,若是通过司法程序,还需经法院批准,因此,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还必须要提前充分做好与债务人、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工作

  三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必须要经税务部门认可,因此还需要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尤其属于特殊税务筹划事项的,要提前主动取得主管税务局的同意。

  3.3 优化不良处置方式,提高税务筹划效果

  首先,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很难一次性货币偿还所有债务,大部分是部分还款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因此可以通过合理优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少缴税、延期纳税等目的。

  其次,最佳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宜兼顾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情况,但是不良处置税务筹划一定要考虑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合规、风险与经济性,不要违背处置初衷。最后,要创新不良处置模式,减少税负。债务追偿、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以股抵债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形势下,可以积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重整等创新处置手段,提高处置效果,减少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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