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五大类63个问题

来源:湖北国税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8-01-03
摘要: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推动政策落地生效,湖北省国税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较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发布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共五辑。随着试点工作推进,我们重新梳理、归集了政策口径问题,汇总形成了《湖北省营

第三部分建筑业

  11.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三只眼:湖北国税坚持形式体现的交易判定。特别是第(2)种情形下,认为是建筑服务的总分包,这儿倒没有解释是不是具有总包资质的前置。

  12.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第三只眼:这儿第(2)种方式是视为无形资产取得与转让的方式,是为了一项经营权的取得,这也能解释。建筑等支出的各项支出全是视为无形资产取得对价,那发票开具给谁呢?只能算为自己的才能抵扣,将来转让时,按6%,也算是低税率,进项多有17%或11%,自然是划算的。

  13.EPC工程项目总包方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分别约定设计、采购、施工价款,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其他各方能否开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

  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要求由牵头公司统一开票,并将所有款项支付给牵头公司,再由牵头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合作各方的,其他各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牵头公司结算相应款项,牵头公司计提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湖北国税支持“可以分开”,难道还可以混合销售建筑服务吗?也存在这个可能,在一些省的口径中也是有支持的,比如江西国税、深圳国税。

  1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吗?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工令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

  第三只眼:这相当于是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选择日期的问题,如果合同约定是营改增前,则也是可以选择的。

  15.甲供工程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甲供工程的销售额不包含甲供材、甲供动力和甲供设备的价款。

  第三只眼:这儿特指的增值税的销售额。

  16.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第三只眼:这儿也是基于2017年第11号公告有分包业务分开计算增值税时的扣减,在预缴增值税时,先扣,在机构所在地计算增值税时,也要扣除计提。但是如果仅仅就是接受外部劳务,基本上难以认为是建筑服务分包扣除,将视为自己的成本发生,不在增值税时作为差额扣除。

  【必看4】17.建筑企业在同一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项目完工后收到的分包款发票,可以在企业其他未完工的简易计税项目中进行扣除吗?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在完工后收到的分包款发票,可以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其他未完工的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收入中扣除。

  第三只眼:为何提到“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这是因为: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这儿规定的是异地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预缴增值税计算应税销售额时,要每个项目单独计算,不得“越界”,但是由于分包扣除是以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为前提,所以自然有没有来得及扣除的,此时难道还要追溯调整计税吗?非也,预缴之后的机构作为一个纳税人统算增值税时,并不需要区分项目计缴增值税扣除,而是混扣,不然每个项目都是一个纳税人了,所以这个问题解释的结果没有问题,但是前提并非主因。

  18.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可以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只眼:当然是可行的。

  【必看5】19.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第三只眼:总局明确,不知是不是对于个人支付住宿费问题的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小编想说,这个解释显然是误解了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更有人提出是没有付款方向与开具发票方向一致的要求,那这样来看,原来的案例是不是都是税务机关“犯错”了?显然不是,文件仍有效,这个总局后来也进行了解释,付款账户(这是购买方的付款账户,可能有很多,也有个人直接付报销的),这不是销售方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仍是开具发票方的,至于是不是发票上写的那个,小编认为只要是对方开具的都可以。但幸运的是,192号限于货物和劳务,营改增的服务等事项却并没有此限制,只能说该清理的没有清理,执行层面就这样办了,至于是不是可以用诉讼来“纠正”,自然有其空间。

  该问题只能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规则。

  20.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参照第19个问题。

  21.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这也是老项目?按货物的简易还是按建筑服务的简易方法?货物的简易可只有列举的那些事项的。但对于湖北的同志来说就比较幸福了。只是不知对方跟不跟销售方要发票,要什么样的发票,如何举证这是老项目且是4月30日前购入的,风险挺大。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2)和(3)差不多的一个事项,(3)中更多是一种验证的方式。

  22.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不动产修缮服务。

  第三只眼:看看固定资产代码分类中如何定归类的,再来看是不是更有利。

  23.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如何确认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三只眼:从预收到确定收入,估计大家就按结算冲抵时间及应收时间来确认了。但是建筑业还有一个特殊情形就是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看实际收到,不看约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