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德发案学习体会之二(未完待续) (二)拍卖价格偏低,原则上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调整,但不绝对排除稽查局的调整权,德发案就是一例 《征管法》35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德发公司案件中,拍卖价格明显偏低已经是确然无疑的了,1.3亿元的拍卖价格,无论是对比5.3亿元的估值,还是税务机关3.1亿元核定价格,都大大的低于市场价格。问题的关键是,拍卖价格原则上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否可以认为“有正当理由”,从而不予调整呢?这也是整个德发案件的焦点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运用了一系列的说理式文字,淋漓尽致的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读判决书确实有畅快之感。张伟提炼出如下主题词: 主题词1:尊重。是的,你没有看错,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用的最多的词汇是尊重。具体说来,一是税务局原则上应尊重拍卖价格,不宜以行政认定价格替代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即使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由于拍卖价格本身就构成正当理由的因素,一般也不予调整。二是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尊重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的自由裁量权。核定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一种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核定的应纳税额,人民法院一般也予以尊重。用大白话来说就是:税务局对拍卖价格原则要尊重,轻易别调整;如果非要调整,一般来说是有非要调整的必要原因,原则上,人民法院也要尊重,轻易别否定税务局,影响税务局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微信。 主题词2:原则上。是的,你又没看错!最高法话从不说死,“原则上”这个词汇,说明是有例外的。税务局原则上尊重拍卖价格,但不绝对排除对拍卖价格的核定权;人民法院原则上尊重税务局对应纳税额的核定,说明人民法院也无意深入到行政合理性或自由裁量权领域中,但是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支持。本案中税务局对德发公司的核定,就是对原则上的例外,当然人民法院从一般原则出发,也支持了税务机关。张伟的感慨,没有一件事情是绝对的,什么事儿说死了,就是没水平。看人家最高人民法院多有水平! 主题词3:行政与民事效力区分。德发案中,一个争议焦点是只有一个竞拍人参与的拍卖,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竞争价格。似乎不否定一人竞拍的合法效力,税务局就无法否定拍卖价格的合理性,就无法核定应纳税额!于是,或许有人全部精力用在否定一人竞拍的合法效力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两拨千斤,峰回路转,明确表述:一人竞拍具有民事效力,并不违法,但是对合法有效的拍卖价格,税务局并不是绝对就没有调整权。大白话就是:民事效力上,一人拍卖形成的价格,愿赌服输,法律认可;可是缴税问题上,对于一人竞拍,由于缺乏竞争性,税务局调整也丝毫没有问题,这种调整也不改变民事效力的有效性。张伟估计德发案后,那些恶意利用拍卖避税的家伙们,要多找几家竞拍人装模作样了吧!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