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最高法 作者:最高法 人气: 时间:2017-04-18
摘要: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

 

张伟德发案学习体会之二(未完待续)

(二)拍卖价格偏低,原则上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调整,但不绝对排除稽查局的调整权,德发案就是一例

《征管法》35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德发公司案件中,拍卖价格明显偏低已经是确然无疑的了,1.3亿元的拍卖价格,无论是对比5.3亿元的估值,还是税务机关3.1亿元核定价格,都大大的低于市场价格。问题的关键是,拍卖价格原则上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否可以认为“有正当理由”,从而不予调整呢?这也是整个德发案件的焦点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运用了一系列的说理式文字,淋漓尽致的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读判决书确实有畅快之感。张伟提炼出如下主题词:

主题词1:尊重。是的,你没有看错,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用的最多的词汇是尊重。具体说来,一是税务局原则上应尊重拍卖价格,不宜以行政认定价格替代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即使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由于拍卖价格本身就构成正当理由的因素,一般也不予调整。二是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尊重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的自由裁量权。核定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一种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核定的应纳税额,人民法院一般也予以尊重。用大白话来说就是:税务局对拍卖价格原则要尊重,轻易别调整;如果非要调整,一般来说是有非要调整的必要原因,原则上,人民法院也要尊重,轻易别否定税务局,影响税务局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微信。

主题词2:原则上。是的,你又没看错!最高法话从不说死,“原则上”这个词汇,说明是有例外的。税务局原则上尊重拍卖价格,但不绝对排除对拍卖价格的核定权;人民法院原则上尊重税务局对应纳税额的核定,说明人民法院也无意深入到行政合理性或自由裁量权领域中,但是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支持。本案中税务局对德发公司的核定,就是对原则上的例外,当然人民法院从一般原则出发,也支持了税务机关。张伟的感慨,没有一件事情是绝对的,什么事儿说死了,就是没水平。看人家最高人民法院多有水平!

主题词3:行政与民事效力区分。德发案中,一个争议焦点是只有一个竞拍人参与的拍卖,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竞争价格。似乎不否定一人竞拍的合法效力,税务局就无法否定拍卖价格的合理性,就无法核定应纳税额!于是,或许有人全部精力用在否定一人竞拍的合法效力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两拨千斤,峰回路转,明确表述:一人竞拍具有民事效力,并不违法,但是对合法有效的拍卖价格,税务局并不是绝对就没有调整权。大白话就是:民事效力上,一人拍卖形成的价格,愿赌服输,法律认可;可是缴税问题上,对于一人竞拍,由于缺乏竞争性,税务局调整也丝毫没有问题,这种调整也不改变民事效力的有效性。张伟估计德发案后,那些恶意利用拍卖避税的家伙们,要多找几家竞拍人装模作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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