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文加强企业年金个税征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8
摘要:  针对出台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征管,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相关法规 税总发[2013]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财政部...

  针对出台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征管,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相关法规——税总发[2013]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旨在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的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项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减轻个税负担明显。以江苏南通市为例,2012年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166户,涉及职工25710人,入库企业年金个税1278万元,政策实施后,预计会相应减少税收1000万元。

  对于如何执行好这一政策,通知称,要强化代扣代缴管理。切实加强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义务。

  通知明确,要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动态管理机制。对年金缴费、运营、领取各环节实施过程控制及动态跟踪。实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多样化电子申报。

  税务总局同时表示,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年金政策——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人社部发[2013]23号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号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金简介——
企业年金
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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