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的条款: 2010年11月交房,假定现与产权调换房屋同类的房屋销售价格为15000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被拆迁入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173号 2006.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对没有市场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其中,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即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或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调换房屋的价值中未进行价款结算的部分,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或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的计税价格,减去收取的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问题:对单位因动迁取得的动迁补偿款,如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由于有的动迁合同内容比较笼统,对影响的营业收入补偿费等没有单独注明,以补偿全额进行计征是否合理?如采取还迁的方式,是否应以还迁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平山分局) 解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单位因动迁取得的动迁补偿款,应征收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合同没有单独标明机器设备或者存货价格,就应按全额计税。 依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173号),如采取还迁的方式,应以还迁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为计税依据。 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换动迁户房屋产权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有的地区按照市场价格,有的地区按照成本价格征收营业税,哪一种是正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协议签定时间为准,还是以被拆迁人入住为准?(稽查局) 解答:依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173号),应以调换动迁户房屋产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为计税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地税发[2008]72号)的规定: 2.调换房屋没有销售价格,而同一楼盘有商品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价格; 3.整座楼盘均不对外销售,没有销售价格的,按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价征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地税发[2008]72号)的规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同被拆迁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以取得入住通知单的当天作为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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