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14
摘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11-14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纳税人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02年和2016年我市分别出台《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少纳税人申报的次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