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29号       2022-04-07

  当事人:张*斌

  身份证号码:370923****10264276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审计收费2.5万元

  1.银行存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248.2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4%。检查发现,共向38家银行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8,247.79万元,均无发函证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均相同,均无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银行的骑缝章,均无相关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经核实,38份银行询证函均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例如,云南**在工行马街支行和工行城北支行未开设账户,但向上述两家银行发了询证函,且回函确认金额无差异;向工行昆明大观支行询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账号2502024041000000990)与银行记录不相符,银行借款项无借款账号,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回函加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业务专用章”与银行比对不相符,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向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函证的账户(账号911011010001264022)已于2017年9月21日销户,回函加盖的“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业务专用章”无防伪标识,非该行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906.8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89%。检查发现,5000多家单位的应收款账龄分析都是1—2年,债务单位主要为医院和卫生所;共向98家债务单位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32,220.60万元,均无发函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相同。经查,98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均为虚假资料。例如,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部920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函证的云南**应收账款与账面实际记录的应收账款不相符,上述医院的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回函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医院”,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印章不一致;昆明市西山区海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函加盖的印章无数字防伪码,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有数字防伪码,印章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应付票据期末余额4,097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75%;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1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563.5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2.76%。检查发现,编制的相关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所有会计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是:(1)云南**库存现金期末余额421,352.10元。检查发现,编制的现金盘点表无监盘日期、监盘人签字,无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2)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一张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3)云南**存货期末余额23,234.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2.64%,主要为库存商品(药品)。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15,777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库存商品(药品)状况痕迹,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存在,无法判断盘点的真实性。(4)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4,482.8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8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明细表;95辆汽车的期末余额965.04万元,没有取得车辆登记证确认产权归属和期末金额是否正确;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固定资产全部进行了盘点,盘点结果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痕迹,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固定资产状况资料,无法确认固定资产盘点的真实性;没有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结合累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验证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检查发现,编制的银行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没有对本期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实施检查,如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51,452.54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核对营业收入的正确性;没有实施实质性的审计程序获得审计证据证明营业收入的真实性。(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7,744.24万元。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验证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8)云南**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276.1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根据审定的当期应交增值税,按规定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9)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14,027.53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0)云南**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2.95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1)云南**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2,011.9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根据借款合同测算利息支出的金额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2004号),审计收费0.565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和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1.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9%;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06%。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6.72%。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792.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会计和税务处理,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42.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1.09%,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717.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8.56%,未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421.23万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1,457.07万元,净值964.1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41%,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374.1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2.43%,预收账款期末余额96.5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0.8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28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1.61%,未实施函证程序和相关审计程序。(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75.06%,对本期增加、减少的长期借款,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检查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5)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6,934.44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和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6)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5,401.9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7)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692.16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42.38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611.37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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