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要不要发年终奖?---年终奖分配方案法律要点

来源: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 人气: 时间:2016-12-21
摘要:【导读】:年终奖是最常用的一种奖励方式。公司在设计年终奖时,除了要考虑奖励先进,兼顾公平之外,还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 在设计、发放年终奖分配方案时,你知道如何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吗? 发放要点 1 :年终奖发放要不要设置条件? 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

【导读】:年终奖是最常用的一种奖励方式。公司在设计年终奖时,除了要考虑奖励先进,兼顾公平之外,还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

在设计、发放年终奖分配方案时,你知道如何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吗?

 

发放要点1:年终奖发放要不要设置条件?

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奖金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物质奖励。如果员工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就应该给予奖励,一来对员工努力的承认;二来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

奖金与工资的区别,一是奖金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而工资则无条件发放;二是工资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奖金一般通过规章制度制定。

因此发放年终奖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既然如此,公司对年终奖的方法就可以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满足条件才可以得到年终奖。

 

发放要点2:离职员工要不要发放年终奖?

一些公司在年终奖的制度中规定: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年终奖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与工资虽有所区别,但从性质上,都属于员工提供工作的对价,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年终奖也属于工资的范畴。

因此来自劳动局的意见是:既然属于工资的范畴,那么员工只要提供了约定的工作,就有权获得年终奖;年终奖制度中仅仅以发放年终奖作为支付年终奖的条件,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报酬权,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我们建议为了避免年终奖与工资形式上的混淆,年终奖的发放应以绩效考核为条件,而不应以员工是否在职为条件。

 

发放要点3:年终奖是阳光普照,还是只发给部分员工?

年终奖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发放形式,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红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等。

对于年底双薪,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而如果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发放绩效奖金,那么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年终奖就会出现有人多、有人少,甚至有人没有年终奖的现象。

年终奖是否必须员工人人有份,法律没有规定,对此主要依赖于公司的年终奖制度。

 

发放要点4:员工领到的年终奖是不是商业秘密?

很多员工喜欢“晒年终奖”,对此一些公司规定年终奖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一些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年终奖涉及的奖励额度比较大,授奖面宽,又处在新旧年度交替的时间接口,对员工的心理影响较大,因此他们往往采取“模糊发放”方式,不公开金额。

公司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数额,是公司的信息;但同时,员工领到年终奖的数额,也构成员工的个人信息。对于员工的个人信息,员工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如果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禁止员工公开,那么公司应该先去问一下员工的老婆同意不同意。

很多地方劳动局规定,发放工资应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公正、公开,禁止企业把工资发放作为商业秘密。

 

发放要点5:年终奖设计如何避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终奖税额计算式“速算扣除数只扣一次,如遇到两档税率之间的临界点时,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年终奖在计算应该适用的税率时依然有“临界点”,只要超过临界点,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为高于或等于3500 元为前提,第一个临界点是18000元,也就是说这个级别的年终奖数额小于或等于 18000元,员工交纳的个税是最少的,只需要540元,税后到手 17460 元。而如果年终奖为 18001 元,个税就变成了 1695.10 元,税后到手 16305.90元,反而少拿了 1154.10 元。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人个税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生了变化。

  新个税法税率由 9 级税率缩减为7 级,最低一个临界点变为 18000 元,其他的几个临界点分别为54000 元、108000 元、420000 元、660000 元、960000 元。这几个临界点是如何确定呢?它们除以12  刚好是税率表的分界点。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分级税制,不同的税率有相应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年终奖金额适用于低税率征收个税,而高过临界点则会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

  想解决这个问题,财务人员可以对企业的整体薪酬做一个纳税筹划,计算一下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比例,比例不同,个税缴纳金额的差异还是很大的。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奖金以及社保三个部分,把三项结合起来进行调整,完全可以做到在企业支出不变的情况下,给员工最大的实惠。比如,如果企业给某员工的年终奖是 20000  元,那么可以先一次性发放给他 18000 元奖金,然后将剩下的 2000  元合并到其当月或者下个月的工资,这样其所交的全部个税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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