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6
摘要: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7-16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8%。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如下:

地区

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

1.开发项目位于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玉泉区、以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如意区、金川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包头市

1.开发项目位于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稀土高新区、九原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呼伦贝尔市

1.开发项目位于海拉尔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兴安盟

1.开发项目位于乌兰浩特市城区(包括永联办事处)、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规划建设区、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通辽市

1.开发项目位于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赤峰市

1.开发项目位于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以及新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锡林郭勒盟

1.开发项目位于锡林浩特市城区、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乌兰察布市

1.开发项目位于集宁区、察哈尔园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鄂尔多斯市

1.开发项目位于东胜区、康巴什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巴彦淖尔市

1.开发项目位于临河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乌海市

1.开发项目位于海勃湾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阿拉善盟

1.开发项目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计税毛利率为16%;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满洲里市

1.开发项目位于扎赉诺尔区、东湖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6%。

二连浩特市

计税毛利率为13%。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6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重新调整确定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成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发布各地计税毛利率

过去我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方式是自治区税务机关规定最低计税毛利率,各地区再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的计税毛利率。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授权转授给其他机关”。意味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将不能再转授权给各盟市地税局、国税局确定。为此,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公告》直接发布了各地的具体计税毛利率。

(二)直接明确计税毛利率的具体适用范围

为了准确判定具体开发项目适用的计税毛利率,避免因适用范围表述不明确而引发争议,本《公告》在对各地计税毛利率适用范围的表述中,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城区和郊区”,直接明确到具体的行政区域或有确定规划范围的区域。

三、《公告》下发前后的政策衔接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同时废止。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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