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7
摘要:对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上述货物,你局在接到总局的批复后,必须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2号      2004-01-07

××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要求对所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公司等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1),基本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公司出口的××等货物(见附件2),不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应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属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退税率执行。

  对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上述货物,你局在接到总局的批复后,必须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略)

  2.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七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