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2]226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2]226号            2002-10-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拆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三、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1、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户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税收问题

  凡未签订技术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享受《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技术性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在税前计提酬劳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扣除。

  六、物业公司所得税问题

  为了加快物业公司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对物业管理公司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房[2001]312号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专款专用。

  七、商标使用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商标使用费在符合税前扣除确认原则的前提下可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

  八、管理费和网点建设基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2、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供销社系统企业提取的资产占用费和网点建设资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外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