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18号      2022-04-07

  当事人:何*

  身份证号码:410603****11070511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33****58001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审计收费2.35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8.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检查发现,对银行存款明细表中的10个银行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腾冲在中国银行腾冲支行的账户余额438.66万元未编入银行存款明细表,现金盘点表依据货币资金报表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间的差额编制,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现金盘点表为人为编造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5.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85.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检查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林宇飞1人,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林宇飞、杨敏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腾冲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37.1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73.86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7,013.77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6%。检查发现,编制的预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应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赵晓军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新烨1人,对这3个往来项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存货期末余额29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及权证检查程序。**腾冲固定资产期末余额7,040.0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无盘点表和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368.0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6.72万元。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销售收入汇总数一项,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分类及前后期对比分析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腾冲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期数,无上期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各会计科目披露数据只有年末数和本年数,无年初数和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8.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9.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审计收费6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4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6%。检查发现,银行存款余额3,946.07万元,共12个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审定库存现金1,998.30万元,是将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作为库存现金列报,库存现金余额较大;现金盘点表中会计主管和监盘人签名均为张晶,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款回函件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84.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36.31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1%。检查发现,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客户为自然人李作武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浩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李作武、刘浩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丽江**存货期末余额71,417.4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明细清单、无存货抽盘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丽江**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291.3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29%。检查发现,未获取在建工程的项目资料,未执行监盘或者其他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丽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4.4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11.78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98%。检查发现,对上述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丽江**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0,751.44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2%。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8.未实施现场审计程序。检查发现,该项业务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由朱*菊1人编制,复核人为任*英,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0日,审计计划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审计计划编制时间晚于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时间。三级复核记录中,一级复核为何*,二级复核为李*华,三级复核为任*英,一级复核人与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不一致,一级复核人何*为加盖签名章,二级复核人李*华的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没有实施现场审计程序的轨迹,财务报销凭证中无外勤项目差旅费报销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审计收费0.1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0.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1%。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8%。检查发现,虽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3.69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对收入的完整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私刻被审计单位公章,编造虚假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检查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腾冲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丽江**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审定报表、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证据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未如实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期间篡改重要审计资料

  检查组抽取审计工作底稿开展检查后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8日晚更换了检查组调取的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更换了**腾冲、丽江**和昆明**的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资料,影响了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的申辩意见提出:一是你出具的审计意见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任何经济损害;二是你在审计业务中主要承担一级复核工作,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处罚轻重应有所区分;三是涉及私刻公章和补充底稿等行为,你不是直接行为人且不知情,将你认定为直接行为人,处罚过重。综上,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你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本机关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机关向你所法定代表人详细说明情况后,你书面告知本机关不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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