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7]39号 财政部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年安排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4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2010年期间,对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每年分1-2批核定享受政策的具体进口数量。

财政部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年安排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7]39号      2007-4-2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2010年期间,对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每年分1-2批核定享受政策的具体进口数量。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定,2007年享受上述政策进口沥青的总量为11.25万吨,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铁发碎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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