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0
摘要:各中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审查申报机构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编制初审名册,由高到低排序后报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提升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管理人工作实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更新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入册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外地机构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本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律师不少于20人。

  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原则上,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原已入选《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社会中介机构(含外地总所和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分级

  根据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两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破产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权人人数在200人以上或债权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时相关资料显示,债务人财产在5亿元以上的案件;

  (三)破产重整案件;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

  (五)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六)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为第二类破产案件。

  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一类和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二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数量

  入册破产管理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家。其中,一级管理人数量不超过50家;二级管理人数量不超过150家,以每个中院10家为基准,根据当地破产案件审理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入册的本地机构和外地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比例为20:1左右。

  四、提交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破产清算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

  (四)本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专业人员名单及清算、破产团队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

  (六)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年度平均收入及纳税凭证;

  (八)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九)机构(含破产清算事务所总所)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等资料;

  (十)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资料(含总所办理诉讼案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含总所)出具审计报告资料;

  (十一)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等的证明资料;

  (十二)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及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分的材料;

  (十三)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四)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所在行业没有自律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对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十五)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对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请申请人按评分标准的项目顺序,对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14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各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将通报其行业协会(自律组织)。

  (二)各中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审查申报机构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编制初审名册,由高到低排序后报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

  (三)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复核并择优遴选一级管理人后,在河北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对收到的异议,由河北高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被从初审名册中除名,后位申报人依次向前递补。

  (五)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河北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法院

申报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石家庄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周梦倩

0311-85187095

承德中院

接待室

李浩然

0314-2177262

张家口中院

司法技术工作处

张文会

0313-2053659

秦皇岛中院

接待室

易 刚

0335-3067308

唐山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726室

姜海晨

0315-2067726

廊坊中院

司法技术处

黄志强

0316-2609939

保定中院

司法技术处

李姝璇

0312-3103129

沧州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

(南楼平房)

王 飞

0317-2204665

衡水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623室

何 慧

0318-2188220

邢台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620室

宋力军

0319-2236167

邯郸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大厅

第四窗口

杨涵佳

0310-6267212

雄安新区中院

综合审判庭

司晓丽

0312—6098856


  七、其他事项

  监督举报电话:0311-66707509。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附件2: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附件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XX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自愿参加河北法院允许本机构执业的所有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自愿接受履职监管。被选中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本机构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2: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XX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承诺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并且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分。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实行评分制,基本分100分,加分10分,并设有扣分项。本地机构适用本地机构入册评分标准,外地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外地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本地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0分):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②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表彰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B.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诉讼案件(3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诉讼案件(同一诉讼内容、同类诉讼请求的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8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2)非讼业务(1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非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案件3件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3)加分事项(5分):

  ①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④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20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表彰为省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

  B.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审计业务(40分):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20份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份增计0.5分。

  (2)加分事项(5分):

  ①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④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分):拥有执业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数8人以上的,计15分。超出8人的,每增加1人加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②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省级表彰的,0.2分/次;

  B.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清算服务(40分):近三年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件,增计2分。

  (2)加分事项(5分):

  ①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计2分。

  ②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计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①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②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③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二、外地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0分):总所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地分支机构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总所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表彰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B.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总所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总所近三年律师人均办理的诉讼案件(同一诉讼内容、同类诉讼请求的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④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20分):总所(总公司)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计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总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总公司)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表彰为省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

  B.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审计业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10份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份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④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

  (三)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1、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分):总所(总公司)拥有执业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数15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超过8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7分)

  ①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2分;

  ②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5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的,加1分。

  2、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近三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近三年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A.受省级表彰的,0.2分/次;

  B.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C.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D.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A.B.C.D.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清算服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①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②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③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④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专业水准(基本分10分)

  近三年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5、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5分)

  本地分支机构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3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0.5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三、扣分项

  (一)申报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其总分将被一次性扣除10分;情节较重的,将被取消入册资格。

  (二)申报机构曾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其总分将被一次性扣除10分:

  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拒不接受指定的;

  2、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相互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的;

  3、被人民法院依法更换的;

  4、无正当理由主动退出的;

  5、将职责转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6、因履职不当,引发债权人或债务人多次投诉、上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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