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地税函[2009]22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7
摘要: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地税函[2009]22号      2009-5-7

税屋提示——依据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各直属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执行,具体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57号      2009-3-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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