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12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7
摘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以及非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合法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销货方向当地国税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128号          2006-03-0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16日至2月20日,省局对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提出了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界限,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擅自减免税收。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以及非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合法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销货方向当地国税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民政福利企业向废渣、冶炼中间产品供应商或小规模中间产品冶炼户收购废渣或冶炼中间产品,应当向供货方取得合法发票。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但向税务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条件。

  (三)对按规定设立的福利企业,凡符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但对残疾人员在多个企业兼职的不得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四)对福利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实行函调管理,经函调证明购货方未经加工而直接出口的,以及福利企业外购货物不经过生产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加强税源管理,强化日常监控

  (一)国税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冶炼行业税收秩序的专项行动。重点是清查税收漏征漏管户,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对有固定经营行为的小规模冶炼户,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对无固定经营行为的小规模冶炼户,有条件的,可实行委托代征的办法。对发生代开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凡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都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关联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对定向型回收企业及其关联的冶炼企业、福利企业及其关联的冶炼企业,进一步落实人、财、物分开管理措施。对福利企业向其关联的冶炼企业销售货物的,应当加强货物销售价格、关联冶炼企业是否进行加工生产等情况的监控核实工作,防止福利企业通过其关联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获取退税,人为地规避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的规定,防止相关联的冶炼企业或深加工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将税款转移到福利企业享受退税,减轻冶炼企业或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对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原材料的购进和耗用等情况以及进项发票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确保出口货物生产和出口的真实性,防止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五)国税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在冶炼行业税源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适当增配税收管理员,以加强对冶炼行业的税收管理,增强管理力

  三、加强纳税评估,堵塞税收漏洞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按照冶炼行业的内在规律,研究制定冶炼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确定开展纳税评估所需数据种类和来源,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实地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有偷逃骗税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促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认真研究制定废旧物资查验、检测实施办法,强化实物监控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落实外购大宗废旧物资的实物报查验制度,对企业外购废旧物资进行查验核实;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设点过磅、检测的办法,派驻人员驻点,对冶炼企业外购废旧物资的数量、金属含量、金额分户进行查验登记,以此来掌握冶炼企业废旧物资的实际收购量。

  五、加强冶炼企业财务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冶炼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努力提高冶炼企业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水平,督促冶炼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管理;对冶炼企业购进或销售的大宗货物,要求其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