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5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3
摘要: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取得二手车销售收入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566号     2005-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机动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5]424号转发)的规定精神,现对二手车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下同),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在收取二手车拍卖款项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的二手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取得二手车销售收入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鉴于对消费者的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属于零散税源,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代征增值税税款。

  五、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行须安装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并通过软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