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6]31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5
摘要:为全面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案件信息情况,提高案件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18号      2006-12-15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案件信息情况,提高案件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信息管理遵循原则

  (一)实时性原则。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利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案件信息,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将案件信息报送要求即时传达给基层,实现案件信息双向交流。

  (二)准确性原则。案件信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反映传递,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严禁随意填报、修改案件信息。

  (三)保密性原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保守案件信息秘密,未经许可,严禁对授权以外人员、单位披露、泄露任何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使用、查询等相关部门与人员。

  第二章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为实现案件信息科学管理,依托银监会内部网络平台,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设在银监会信息中心,集中存储、处理用户信息和案件信息等数据。

  第五条 信息采集站设在银监分局。各级用户凭加密锁、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经过身份验证后,登录银监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授权进行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上报、查询、统计和分析等。

  第六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刑事案件信息管理和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三个子系统。

  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经济案件(含挪用、贪污、侵占和贿赂案件等)、违规经营案件(含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破坏金融秩序案件等)的管理。

  刑事案件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诈骗、抢劫和盗窃案件管理。

  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子系统与银监会统计部《案件信息统计表》对应,包括统计月报和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信息管理。

  第七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案件快速报告(要情快报或突发事件报告),案件信息采集、录入、修改、上报、存档,重大案件全程跟踪,案件信息汇总、查询和统计分析等。

  第三章 案件信息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银监会合作部主要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的总体发展规划、系统使用和业务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信息中心负责案件信息系统服务器和网络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持。

  第九条 银监会合作部设系统管理员,负责日常案件信息事务处理,提供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发布案件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银监局案件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辅导;检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设案件管理员。案件管理员负责传达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最新信息;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的采集、校验、报送、汇总分析、案件督办及档案管理;维护辖内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负责本辖区系统用户和密钥的管理。案件管理员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案件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变更要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设2至3名查询人员。查询人员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系统授权,查询人员可以查阅、使用本级和下级案件信息,提出案件信息需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案件信息。

  第四章 案件信息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报送、审核制。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案件信息初始报告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案件信息,报送属地银监分局(抄送监管办事处)。同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案件情况报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银监分局接报后,经审核,将详细信息登记、录入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银监局。

  银监局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与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含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核对后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由上述五个银监局合作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会城市银监局全辖汇总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各银监分局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的报送进行督促、审核,按期录入、上报,避免错填、漏报和迟报。重大案件根据进展情况应随时填报。银监局对银监分局报告的案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督促重大案件查处,做好案件信息的传输和反馈。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违法违纪类重要事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立即将要情报告监管部门,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以《要情快报》的形式,自事件发生(发现)后24小时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管理子系统,逐级上报至银监会合作部。

  (一)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涉及案件内容的事项;

  (二)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尚未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由于严重违规违纪可能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事件。

  第十五条 下列刑事类重要突发事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事发后立即将要情报告监管部门,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以《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自事件发生(发现)后24小时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刑事案件管理子系统逐级上报至银监会合作部。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二)抢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抢劫运钞车案件;

  (三)盗窃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导致重大资金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诈骗、抢劫和盗窃案件。

  第十六条 对录入系统的案件或事件,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跟踪管理和督办,每月更新案情报告。各类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案发机构原则上应在90天以内(含90天)完成内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监分局要认真确认、填报成功堵截的诈骗、抢劫、盗窃和违法违规案件或事件,以便采集成功堵截案件信息。

  第五章 案件信息统计表管理

  第十八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期间,《案件信息统计表》月报实行系统生成和手工汇总报送并行方式。每月1日,银监分局在案件管理系统形成上月《案件信息统计表》,同时,实行手工汇总上报。每月2日,银监局在审核银监分局、5家单列市银监局报表的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径送银监会合作部。每月3日,银监会合作部形成全国《案件信息统计表》。(节假日顺延)并行期间,仍逐级报送《重大案件明细表》、《重大案件个案登记表》和案件情况报告。

  第六章 重大案件信息报告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案件指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案件。重大案件信息报告除基本案情信息外,要按月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大案件结案(含内部结案)后,要认真分析案发原因,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案例档案,内容包括:案发过程和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包括与之对应的违法违规具体内容)、案发原因及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案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管理档案。案件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快速报告(要情快报和突发事件报告),立案表或案件登记表,领导批示,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签报、报告、通报,以及结案报告等原始文本、资料,均要进行加密,统一整理,保存纸质原件、制作电子档案,统一归档。

  第八章 案件信息系统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查询人员。

  系统管理员:银监会合作部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系统内容进行设置和调整,负责省级系统用户和密钥的管理。

  操作员: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设操作员,负责各类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上报、汇总、报表管理,以及案件信息档案管理等。操作员为案件管理员。

  查询人员:经授权,可查阅、使用本辖区全部或部分案件信息,不能修改、删除案件信息。

  第九章 案件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案件信息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规范流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加密锁、密码双重加密。各类用户的密钥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避免遗失;登陆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设置、授权要向上级备案,数量严格控制,不得任意变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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