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1]62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30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冀会协[2021]62号       2021-9-3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协会对《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省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各委员、第八届理事会各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9月30日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设立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等。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评价遵循属地原则,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相关业务数据不重复计算,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百家排名:

  (一)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事务所。

  (二)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规模、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10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每年上报省注协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事务所最近3年内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正常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

  (三)员工/合伙人(股东)比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全所员工数量与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事务所最近3个年度内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五)党建工作。指事务所中共党员人数占员工总数比率情况、成立党支部情况(事务所成立党支部给予相应分值)、荣获全国行业党委和省行业党委表彰情况(事务所荣获的相应表彰给予相应分值)。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5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指标得分

  第六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五条10个指标计算

  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三)员工/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党建工作,权重为6%,满分为60分。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6%,满分为60分。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24%,满分为240分。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等于第六条十项指标得分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该项综合评价得分=参评事务所该项指标数值/参评事务所中该项指标最高值×该项指标满分数值。其中:

  第(五)项参评事务所该项指标数值=中共党员人数占员工总数比率情况数值+成立党支部情况数值+荣获全国行业党委或省行业党委表彰情况数值。中共党员人数占员工总数比率情况数值为中共党员人数/所内员工总数×20;成立党支部数值为20;荣获全国行业党委表彰数值为20,荣获省行业党委表彰数值为10,两者不累加。

  第(七)(八)项参评事务所该项指标数值=该项指标近3年支出平均数/该事务所近3年收入平均数。

  (二)第六条第(二)项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满分数值-参评事务所该项指标数值/参评事务所中该项指标最高值×该项指标满分数值,参评事务所该项指标数值为最近3年每年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比值绝对值之和。

  (三)第六条第(十)项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处理处罚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满分数值-Σ处理处罚类型系数×(4-处理处罚发生年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系数为25,两者不累加;行业惩戒系数为15;无处理处罚情形得满分。

  第五章 评价流程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省注协秘书处审核测算上报信息、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审议、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九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事务所上报信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综合评价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省注协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关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年度综合评价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将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注协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事务所上报综合评价材料中或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信息失实的,取消参评资格或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且3年内不得参评。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省注协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冀会协[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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