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鞍山市税警机构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08
摘要:鞍山市自行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既超越了现行税务、司法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精神,税务机关不得派员参加该机构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与其进行业务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鞍山市税警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80号      1998-05-0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就你省鞍山市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鞍山市自行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既超越了现行税务、司法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精神,税务机关不得派员参加该机构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与其进行业务联系。

  二、鞍山市税务机关向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中如发现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外,还应依照公通字[1997]59号文件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移送其他机关或机构。

  三、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具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不得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等处理决定,不得以设立税款过渡账户或其他任何形式滞留、截留和提留税款,不得办理上述款项缴库事宜。

  请将上述意见迅速转达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并尽快把具体落实情况报告总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